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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何青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我会监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总则
根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定,监管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监管信息。
我会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或者需要我会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不属于本指南规定的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依据《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监管信息公开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2.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3.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4.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6.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7.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8.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9.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10.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编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2.新闻发布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公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我会还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每月出版,定期将证监会文件编排印刷,包括“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新闻稿”、“统计报表”等。主要是面向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监管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行政复议、新闻采访申请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范围由《办法》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行政复议和新闻采访申请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提供:1.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属于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3.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邮政编码:100033。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监管信息应当填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我会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我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申请获取有关监管信息。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我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传真至010-88060454。
4.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发送至zwgk@csrc.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我会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能够合理说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答复分以下几类:
(1)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该监管信息;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监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我会监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会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我会可以不重复答复。
我会认为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监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管理
中国证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